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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事辩护咨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处理
第二审法院对不服一审判决的抗诉、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护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3)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4)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违反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时,应当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了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
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审后的判决,可以上诉或抗诉。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如果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仅对民事部分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只能就附带民事部分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在审理附带民事部分过程中,如果发现一审刑事判决确有错误,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加以纠正。
5.第二审案件的审判期限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律师会见被告人的其他事项,参见本规范第三章第三节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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